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7、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8、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注:若申请人无户籍(如军人)的话,需要自行出具相关证明。
(一)初审
1.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受理
1.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三)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办理费用
每对9元,另加其他费用(如证件拍照费用)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